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09-20 00:00:00

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46号

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

2023 年 04 月 19 日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在参加宁城县第三中学教学楼附属工程项目中,承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798人,营业收入1250万元,资产总额2185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并未提供相关证明三星为中型企业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认定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本机关依法向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29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本机关研究后,认为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

本机关依法向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29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7779.05(大写:柒仟柒佰柒拾玖元整)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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