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54号
湖北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3 年 07 月 19 日,湖北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你公司在宁城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变更调查项目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违法。
本机关依法向湖北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52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湖北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湖北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8900元(大写:捌仟玖佰元整)。
湖北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0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