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3〕24号
高小英:
2023 年 05 月 05 日,高小英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呼和浩特市职业病医院采购体检车及相关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30003)评审,未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供应商进行价格扣除。
本机关依法向高小英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呼财购函〔2023〕186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内财法[2015]894号)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0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