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函〔2023〕76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要求,全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均已部署完成。为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顺利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范围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框架协议采购。涉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均可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各盟市财政部门可商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无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或备案。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框架协议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各预算单位在符合法定适用情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实施框架协议采购。
(三)自采他用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如实施品目超出上述已设置品目范围,属于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各主管预算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配置后实施。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全 流程 电子化管理。
(二)做好采购需求制定。
(三)加强采购方案审核。
(四)认真 填报 相关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