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08-3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25-NMKJZC-CS-20230001

二、项目名称:环卫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洁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激店镇石家庄村132号厂房

被投诉人:武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地址:武川县青山路

被投诉人:内蒙古坤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99号洪兴金融广场北楼16层1603

相关供应商:洛阳彩瑞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豆府店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我方质疑该项目为高价中标,该中标公司的得分排名,我方认为该中标公司的评分有虚高的嫌疑,评审专家与中标公司和招标代理串通一气在打分时故意将中标公司打分过高存在有“意向单位”的嫌疑。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投诉事项2、对参加此次评标的过程与我方的废标理由提出质疑。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投诉事项3、对于此项目的评审专家李雪、孙剑英、苏东升提出质疑。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投诉事项4、质疑该中标公司产品为三无产品。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投诉事项5、该项目的分值标准具有严重问题。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同时也规定“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经本局查验磋商小组的评审材料,中标供应商洛阳彩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瑞公司”)的最后报价为3036000元,该报价虽在7家已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中得分排名第四,但其技术和商务的得分均排名第一。因此,磋商小组的评分过程及结果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评分虚高的情形。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2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程序第2.2符合性审查中规定:“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符合性审查表中对“竞标报价”的具体要求为:“竞标报价(不包括分项报价,竞标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竞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投诉人提供的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填写的金额为3399510元,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金额为3099510元,明显存在两个不同的报价,且首轮报价表中的报价超过预算价,不满足符合性审查中“竞标报价”的要求。 其次,投诉人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首轮报价表和开标一览表,均为投诉人自行填写后上传,报价不存在“非系统生成”的因素,故不能适用磋商文件中“若在响应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首轮报价表”的规则。因此,磋商小组认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磋商文件和上述法律的规定。 三、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3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经本局核实,本项目磋商小组的两位评审专家李雪、孙剑英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选定,专家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入库审核,具备作为评审专家的条件。采购人代表苏东升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该项目磋商小组成员及人数均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且评审过程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规情形。 四、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4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中,对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规格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其中对品牌并无限制、对是否注册商标亦无相关要求。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规定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必须为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彩瑞公司响应的投标产品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五、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5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对于供货保障措施、投标产品整体的质量状况、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内容,明确了评审因素,设定了相对应的分值,上述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能成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武川县财政局

2023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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