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08-30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LSZCS-G-H-230079

二、项目名称:通辽市医院采购医用智能物流传输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健睿迅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518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璟泰顾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华申时代广场2#写字楼10楼1016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对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给出的质疑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回复不满意。 投诉事项2:对评标专家对我司给予无效投标不予认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实依据1: 首先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本人于2023年7月13日致电招标公司时,明确说明工控电脑不是由投标设备生产厂家制造,且确认电脑的生产厂家不是中小企业,请问中小企业认定该如何填写。招标公司回复就是标书要求就是所有货物均由中小企业生产,你自己决定是否填写。对于质疑函中回复所谓提醒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进行声明,这句话是回复我提出的质疑时捏造的,我不予认可。 对于此次采购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明苏州沃伦韦尔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小企业,且提供了中小企业认定证书,不存在不是中小企业生产货物的问题。因为没有填写相应的格式而废标,首先标书中没有明确写明不按照此格式填写,将予以废标;招标代理人对于投标人就招标文件的疑问,是有责任进行解释的,在本人致电招标代理人时,招标代理人没有进行详尽的解释,也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对此不予认可。因招标代理人没有尽到解释的义务,我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进行回应,且确保没有虚假应标。事实依据2:从中标公告中可以看到,参与此次招标的评标工作专家总共七位,其中阚庆玲和宋晶石是招标人代表,还有五位分别是:景学琴,石俊文,张国臣,安辉,李国荣。而对于我司投标文件判定无效的公告中,相关人员是:张旸:本项目采购包整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公司未按资格审查“面向中小企业情况审查”项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无效投标。王诗:本项目采购包整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公司未按资格审查“面向中小企业情况审查”项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无效投标。阚庆玲:本项目采购包整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公司未按资格审查“面向中小企业情况审查”项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无效投标。对质疑函回复中关于所有货物的解释不予认可。招标要求是两套设备,轨道物流和气动物流,但是关于中小企业的描述是提供的所有货物,而不是设备。且工控电脑和120寸大屏幕不是零配件或者辅料,而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工控电脑如同是系统的大脑,如果没有,系统就不能正常运行。这是货物之一。如果2023年7月13日致电招标代理人时,代理人明确告知,我们所说的货物就是轨道物流系统和气动物流系统,里面详细的分项不在考察范围内,关于中小企业的资格认定表我司就能够填写,不存在以此为理由废标的问题和结局了。所以我有充足理由怀疑招标代理人存在误导投标人,以剪除竞争的嫌疑。投诉事项1经我局调查,健睿迅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致电内蒙古璟泰顾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何填写事宜,内蒙古璟泰顾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依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健睿迅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话询问进行答复,且答复内容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表述的原文,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并由该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填写,未发现不妥之处,未发现内蒙古璟泰顾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没有进行详尽的解释,也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现象。 通辽市医院采购医用智能物流传输系统项目(项目编号: TLSZCS-G-H-230079)是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预留。健睿迅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与要求填写,并且自行声明“但此次投标货物中,配套附件并非完全中小企业生产”,所以不符合此次项目面向中小企业资格审查要求,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故视为无效投标。对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给出的质疑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回复,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我局调查,通辽市医院采购医用智能物流传输系统项目(项目编号: TLSZCS-G-H-230079)是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预留。但是健睿迅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与要求填写,并且自行声明“但此次投标货物中,配套附件并非完全中小企业生产”,所以不符合此次项目面向中小企业资格审查要求,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故视为无效投标。投诉事项(2)不成立。本局决定:投诉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我局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法恢复本次采购活动,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辽市财政局

2023 年 08 月 25 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