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红财字【2023】143号
刘晓明:
2022 年 06 月 20 日,刘晓明在2022年5月31日及6月20日,赤峰市红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采购人为赤峰市红山区南山公墓服务中心,项目名称为六大份片区(敖包山)迁坟修建墓坑、墓区人行道和墓碑安装工程的采购活动中,被处罚人作为实际供应商以借用资质的方式参与了该项目(项目预算金额为800,400.00元)。。
本机关依法向刘晓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赤红告字【2023】00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刘晓明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刘晓明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肆仟零贰元(4002.00元)人民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刘晓明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0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