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个项目下划分了多个标项,基于保证能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供应商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等原因,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文约定:投标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最多只能中标1个标项,如投标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一个以上标项第一位的,应由该供应商自行确定特定标项作为其中标标项,同时自动放弃其他标项的中标资格。类似于这样的表述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吗?
答:

在某一个项目下划分了多个标项,基于保证能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供应商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等原因,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文约定:投标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最多只能中标1个标项,如投标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一个以上标项第一位的,应由该供应商自行确定特定标项作为其中标标项,同时自动放弃其他标项的中标资格。类似于这样的表述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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