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203-NMGRX-CS-20230001
二、项目名称:兴安盟智慧养老综合信息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太原市百利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景苑6-2316
被投诉人:兴安盟民政局
地址:党政机关大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荣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少管所宿舍2号楼东单元3号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寿康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生命科学健康产业孵化基地B座601室
四、基本情况
质疑事项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中的“三、评审程序”内对于“服务人员配置”设置了以下评审标准:“投标人在本项目投入人员资质,具有健康康复师,理疗师,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医生、护士等资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审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质疑事项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中的“三、评审程序6.综合评分”内对于“企业研发能力”和“相关荣誉”设置了以下评审标准:“供应商通过省、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通过得5分,未通过或没有不得分(需提供官方公示名单截图及相关牌匾证书)”;“截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有入选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三部门发布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的得5分。须提供示范名单公示网站截图以及相关牌匾证书,未提供或未获得不得分。”以上两条评审标准设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事项3与质疑事项2重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投诉事项 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超出质疑范围,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5部分成立,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中的“三、评审程序6.综合评分”内对于“企业研发能力”和“相关荣誉”设置了以下评审标准:“供应商通过省、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通过得5分,未通过或没有不得分(需提供官方公示名单截图及相关牌匾证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修改招标文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兴安盟财政局
2023 年 0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