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07-14 00:00:00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财购决〔2023〕13号

内蒙古诚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03 月 31 日内蒙古诚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代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厨余垃圾和污泥过渡性处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50101-CZ2021-GK-20210001)过程中,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2.招标文件存在“以审计报告是否盈利作为加分条件、以审计报告齐全为加分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该行为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诚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呼财购函〔2023〕165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警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3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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