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06-29 00:00:00

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38号

内蒙古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05 月 17 日内蒙古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代理了“宁城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年产1000万m3沼气及10万吨生物有机肥料项目厂区场平及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和打井保障供水工程项目”,由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专家未按谈判文件评审的现象,为调查项目情况,我局下达了暂停项目的函。2023年5月10日,根据调查结果,我局下达了重新采购的函,你公司却发布了中标公告。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30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你公司要求发布中标公告行为违法。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机关对你公司拟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处分。

内蒙古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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