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QQS-G-H-230005
二、项目名称:乌拉特前旗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工业城
被投诉人:乌拉特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乌拉山镇
被投诉人:内蒙古百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逸城广场S5S6公寓楼2102室
相关供应商:乌拉特前旗汇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风大街与110国道交汇处汇盛集团3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关于“乌拉特前旗汇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网上查询记录显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质疑回复内容应提供带二维码及政府采购水印的缴纳社保完税证明材料,这样才能说明该公司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否则就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应该对其进行无效投标处理,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诉事项2:关于“乌拉特前旗汇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制造商(广东TCL智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没有-35°C以下低温检测实验室评定合格证明文件”的质疑回复应提供带政府采购水印的投标文件原图。否则无法证明该文件源自经评审的投标文件。 投诉事项3:关于“乌拉特前旗汇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公章造假、授权书造假、超出商标授权及使用范围问题”,监督部门应该严格审查该投标企业的商标相关资料,该商标授权时间存在明显矛盾,商标证书包含的商品不符合项目要求。 投诉事项4:内蒙古百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罔顾事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关于内蒙古百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的“1247406注册商标空气调节装置含热泵,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725-2022》”,该标准开标时(4月25日)并未生效实施,且根据乌拉特前旗汇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级检测机构的规范,本次招标空气源热泵并不适用《GB/T7725-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应适用国标GB/T25127.2《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而质疑回复认为房间空气调节器根据主要功能分类有热泵型,就错误地认为热泵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属于本次招标的空气源热泵。空气调节器不符合本次采购的实质性要求,其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247406注册商标空气调节装置不含热泵,且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泵商标(46083660),并未授权广东TCL智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5:关于“乌拉特前旗汇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制造商对于商用空调、热泵热水器的售后服务五星认证证书,而不是采购文件要求的空气源热泵的售后服务五星认证证书。” 投诉事项6:关于“我公司(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质疑回复背离法律、脱离实际,评标委员会不遵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信部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却按照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定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来认定我公司是否属于小型企业,严重排斥和限制了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7:采购代理机构私自违法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胡乱更改评标结果,评审过程及评审结论未对外公示,变更程序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变更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8: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顶风作案”,破坏当地营商环境,然而一部分公职人员却对法律法规置若惘然,公然做出亵渎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关于第一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载明,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资格审查中列明的失信、税务黑名单等情形,要求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至少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汇丰公司响应文件中已经按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也有相应的本次采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交易执行系统BSZCQQS-G-H-230005”水印,投诉人并无证据证明缴纳社保凭据造假,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第二项投诉事项,汇丰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国家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定的具备-35℃以下低温检测实验室评定的合格文件以及中国强制性产品CCC及CQC认证证书,有相应的本次采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交易执行系统BSZCQQS-G-H-230005”水印,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第三项投诉事项,在2023年6月2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确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TCL智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仍在履行、合法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汇丰公司使用广东TCL智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货物投标并无不妥,投标文件中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相应的本次采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交易执行系统BSZCQQS-G-H-230005”水印,投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章属于伪造或构成商标侵权,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第四项投诉事项,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TCL智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许可广东TCL智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热泵热水器及配件等商品上使用第1247406号和4246769号商标、期限五年、至2025年12月31日;且根据GB/T7725-2022,第1247406号注册商标空气调节装置含热泵,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第五项投诉事项,广东TCL智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资质范围内的商用空调、热泵热水器(机)”且有本次采购活动水印,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实质响应,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关于第六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规定,采购面向对象“否”,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并非只许可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参加投标,并非设置限制性、违反公平竞争的条件,而是一项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的加分项,结合招标文件“评标”部分可见,对于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时,给予价格扣除10%的优惠;投诉人在投标时做出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认为其投标货物的生产商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2人、营业收入49867.88万元属于小企业,应享受价格优惠,与招标文件设定的享受价格优惠的条件不符,况且,对于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符合条件以及优惠10%的评分条件,投诉人并未提出质疑,所以,该项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第七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在评标报告签署后,因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了原评标结果,且采购人报告了本级财政部门,符合上述规章规定的情形,该项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第八项投诉事项,因未经质疑,且投诉人并无证据证实采购活动存在违法乱纪的情形,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核实,与投诉有关的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其他补充事宜]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2023 年 0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