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06-14 00:00:00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市财监决〔2023〕12号

锡林郭勒盟创和商贸有限公司:

2022 年 08 月 10 日锡林郭勒盟创和商贸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2021年锡林浩特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项目》,本项目供应商锡林郭勒盟创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190012022061013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240012022061015E)、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450012022061014S),经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锡林郭勒盟创和商贸有限公司涉及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锡林郭勒盟创和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锡市财监告 [2023]2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锡林郭勒盟创和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3,915.00(叁万叁仟玖佰壹拾伍元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按照质保期届满后实际产生的违法所得确定)。

锡林郭勒盟创和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锡林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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