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NMGCJ-CS-20230001-1
二、项目名称: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新门急诊医技综合楼标识标牌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宇圣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188号7幢5层
被投诉人:内蒙古春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楚办乌兰牧骑街杭盖路584号3楼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
地址: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事项1、招标文件中缺乏技术需求,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政府采购货物类技术需求应包括产品参数、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以及产品性能、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严重技术缺陷错误,如:未明确“智能电源控制器、智能标识软件管理系统、云端服务器”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指标;未明确标识标牌材质工艺和制作标准要求;未明确本项目验收标准等相关需求,致使供应商无法确定是否满足或无法预估所投产品实际产生费用。由于招标文件缺乏技术需求的重大缺陷,与招标文件第五章“综合评分”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不相对应,导致了招标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平。事项2、本招标项目中采用“暂估价”的形式发包不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类项目。本项目应采用货物或服务清单类报价。事项3、本招标项目中“暂列金额”形式不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或服务类项目。事项4、由于招标文件中缺乏技术要求等采购需求的重大缺陷,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综合评分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缺乏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量化指标,导致招标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平。事项5、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中“综合评分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和售后服务评审标准未量化未细化;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缺乏相对应的量化指标,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导致了招标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平。事项6、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中“综合评分法”中“企业业绩”要求:能够真实反映2020年至今类似本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该条款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事项7、评标委员会未严格履行其责任义务,评标过程中当招标文件出现重大缺陷错误未予以及时纠正或终止评标,以致于出现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1、2、3、4、5、6项均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质疑函第一页显示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宇圣智能(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提出质疑已经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2、投诉书中的第7项虽然系针对评标委员会,称评标委员会未严格履行其责任义务,但其根本点依然指向招标文件本身且投诉人除招标文件外,未针对评标委员会未严格履行其责任义务提供其他事实依据及相关线索。故此,对于投诉人第7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3 年 06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