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财便函
内蒙古玖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06 月 21 日,内蒙古玖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玖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财便函),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作出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内蒙古玖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