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2-12-03 00:00:00

阿拉善右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右财罚决字(2022)001号

内蒙古佐威科贸有限公司:

2022 年 08 月 02 日内蒙古佐威科贸有限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佐威科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右财罚告字(2022)00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佐威科贸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本机关研究后,认为内蒙古佐威科贸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内蒙古佐威科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壹佰零伍万元(105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元整(5250.00元整); 2、将当事人内蒙古佐威科贸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内蒙古佐威科贸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阿拉善右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12 月 03 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