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土右财发[2022]59号
内蒙古中钰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04 月 22 日,内蒙古中钰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中钰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02),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中钰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中钰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内蒙古中钰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土默特右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0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