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2]33号
献县博鑫伟业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2 年 07 月 25 日,献县博鑫伟业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献县博鑫伟业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2]23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献县博鑫伟业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献县博鑫伟业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7827元(大写:柒仟捌佰贰拾柒元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宁城县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献县博鑫伟业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赤峰市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0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