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2-08-29 00:00:00

乌审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财函〔2022〕184号

内蒙古儒智泓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06 月 30 日内蒙古儒智泓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乌审旗公安局委托组织采购“乌审旗公安局电子物证实验室建设项目(ESZCWSS-C-H-220078)”时,存在委托代理事项超出代理范围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儒智泓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乌采购函〔2022〕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儒智泓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儒智泓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和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34525元(代理服务费)的罚款

内蒙古儒智泓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乌审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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