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2-09-23 00:00:00

宁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2]38号

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2 年 09 月 13 日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2022年6月9日必斯营子镇七家村养殖小区建设(二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CFZCNCS-J-G-220033),预算金额2171020元,经评委评审,你公司作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投标报价:1517898元),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提交了放弃中标结果的说明。由于你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2]3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对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21710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壹拾元整)罚款。

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0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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