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2-09-26 00:00:00

赛罕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赛财函【2022】53号

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02 月 04 日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2月4日在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n)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物业服务和职工食堂餐饮服务,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文件要求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2022】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五千元(5,000.00元)人民币。

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赛罕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09 月 26 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