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财字(2022)397号
包头市佳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04 月 19 日,包头市佳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区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昆区白云路道路绿化补植工程进行招标,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包头市科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格林沃德苗木有限公司、包头市佳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名竞标。其中魏殿轩为包头市科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包头市格林沃德苗木有限公司股东,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魏成盛,魏殿轩系魏成盛儿子,同时魏成盛作为包头市佳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竞标代理人兼项目经理参与竞标,最终包头市科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最低价中标。上述三家公司相互之间存在关联,涉嫌串标。。
本机关依法向包头市佳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昆财字(2022)375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包头市佳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包头市佳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本项目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包头市佳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0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