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财处罚[2022]001号
刘世明:
2022 年 07 月 19 日,刘世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构成发表倾向性意见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刘世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财罚告[2022]00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刘世明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刘世明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刘世明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杭锦后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