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翁财发〔2022〕219号
赤峰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2 年 07 月 21 日,赤峰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林长户外公示牌制作项目(项目编号:CFZCWQS-C-H-220143)”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响应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协查认证出具单位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证实,声明内容不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
本机关依法向赤峰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翁财发〔2022〕21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赤峰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赤峰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4623元(大写金额:肆仟陆佰贰拾叁元)。
赤峰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翁牛特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