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04-0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LGLZCS-C-H-230006

二、项目名称:霍林郭勒市二次加压泵站建设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万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2层01-219-12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沣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天地商业三期4#楼104号1楼

被投诉人: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河东综合馆A馆4楼

相关供应商:合肥硬派供水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杨井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厂家高价中标、盗取国家资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投诉事项1: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分值构成为技术部分60分、商务部分10分、报价得分30分,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顺序中标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加盖该企业公章,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二不予受理。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或通辽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2023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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