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XMZFCG-CS-20230001
二、项目名称:智慧图书馆家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五棵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大学生创业园5号楼A座9楼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盟第二中学
地址:锡林浩特市呼斯勒街5组7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技术部分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 (42.0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采购要求的得42分。标注“▲”的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需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佐证材料,一项不满足扣2分;无标识参数为一般参数,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技术部分总体方案 (10.0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需求理解、掌握程度情况提供的实施方案。 1、实施方案内容齐全、清晰,符合现场实际,方案科学性、可行性好,能贴合采购人单位工作性质制定、阐述分析准确,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0分; 2、实施方案内容较齐全,较符合现场实际,方案科学性、可行性较好,部分措施能贴合采购人工作性质制定,较满足采购需求的,得7分;3、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欠缺,或表述的内容不完全符合现场实际,方案较难在采购人单位实施的,得 4 分;4、无提供或其他情况不得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 (7.0分)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响应体系及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完备性评分,主要参考指标包括整体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期限、维修服务队伍规模、技术力量、维修响应时间、维修服务场所地理位置的远近、配件储备情况以及其它优惠的售后服务措施等进行评价:1、售后服务方案非常详细、合理、可行性强,满足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的,得7分;2、售后服务方案较详细、较为合理、有一定可行性,较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得5分;3、售后服务方案过于简单、不合理、可行性一般的,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得2分;4、无提供或其他情况不得分。没有细化和量化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参数性质中标注“▲”的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该参数的设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技术部分总体方案和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是根据该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的评价要素,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审因素细致、具体,且具有可评判性,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非投诉人所例举的“优、良、中、一般”等粗略、笼统的描述,不属于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与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的情形并不相符,不能参照适用该案例。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在接到内蒙古五棵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后,我局陆续收到了其他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诉。其中,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投诉认为该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经我局审查,认为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投诉成立。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锡林郭勒盟第二中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一)内蒙古华渡科技有限公司成交结果无效。(二)责令锡林郭勒盟第二中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3 年 0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