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5〕1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等;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代建项目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智能建造和现代管理方式,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要求,以提高设计、建造及运维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节约工程投资、合理缩短工期、管理精细化的目标,推进建筑信息化、工业化、绿色化发展。
第二章 代建各方职责
第八条
(一)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严格控制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协调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承担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含消防、人防)工作;
(四)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参与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之前的相关工作;
(五)以招标人身份依法组织开展工程或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活动,以发包人身份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工程分包进行监督管理;
(六)办理施工许可、市政配套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概算、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的控制;
(九)按照规定办理代建项目变更签证审核事项;
(十)组织或申报中间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代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责任;
(十一)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十二)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缮维护;
(十四)制止、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十五)组织代建项目移交。
第九条
(一)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项目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审批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应当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涉及移民安置的还应当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
(四)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批准、用地划拨决定、不动产权等相关手续;
(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项目,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委员会关于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批准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内容完整、专业齐全并达到工程总承包招标深度;
(六)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内容完整、专业齐全并达到施工总承包招标及施工深度;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八)负责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和投资概算等重大事项调整的报批手续;
(九)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严格按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拨款,并承担资金未按时下达造成的后果;
(十)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及时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机构一次性移交前期工作文件及建设场地;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机构一次性移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包括前期手续、合同、财务资料等)及建设场地,并负责协调前期确定的勘察、设计等单位与代建机构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做好项目代建前后阶段的工作衔接。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代建机构须对使用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的经济性、完整性、设计质量和深度等进行审验,并向使用单位反馈审验结果。使用单位对审验发现的问题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补充完善,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代建机构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属于必须招标限额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参照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四章 代建项目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机构。
代建管理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一)因代建机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五)转让代建业务;
(六)违规承担代建工程其他建设任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代建机构不积极有效配合,或自筹资金不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
(二)与代建机构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四)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出概算或进度延误较多;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
(六)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附件: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费率表
附件

来 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